close

 

 

 

 

 

 

 

鉅亨網新聞中心一、本公司於民國104年0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3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4元,授權董事會決定除息基準日,104年7月0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決定除息基準日。二、董事會訂定104年08月14日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股東親洽或以掛號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部,郵寄以郵戳為憑。『因最後過戶日104年8月9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04年8月7日(星期五)下午16時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4年8月9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三、現金股利訂於104年08月28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現金股利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現金股利金額為新台幣五十元(含)以下者,僅郵寄通知單,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


3ED549DBE3F8B49E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59lr3phb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